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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2018-04-23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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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绩效评估体系,制定全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

第三条 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依据分为《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和《四川省各级档案馆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见附件1、2、3)。

《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社会基层组织。中央驻川单位可参照执行。

《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中央在川企业、科技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四川省各级档案馆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市(州)、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省内其他档案馆可参照执行。

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考核内容包括行政管理、设备设施、基础业务、开发利用4个部分。考核等级按百分制标准分3级:95分以上(含95分)为一级;80分至94分(其中设备设施、基础业务考核得分不低于这两部分总分值的80%)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

第五条 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档案馆可对照标准逐步提升整体绩效,自愿向当地或上级档案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一般从三级开始,规范化管理档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可跨级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档案工作情况和自查评分情况,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的措施,同时填写申报表(1式3份,样式见附件4)。

第六条 各级档案局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总体规划,重点指导,依法监督并分级组织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考评工作。考评组成员由各级档案局根据实际情况委派,一般不少于5人。

第七条考 评应由被考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未申请的,各级档案局不得强制进行考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评程序为:考评组听取申请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及自查情况汇报;审查申请单位出示相关文件或依据材料;实地检查档案规范化管理情况;形成考评意见并向申请单位通报。

第八条 省级机关(含直属单位)、团体、事业单位的考评,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中央驻川单位的考评,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市(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考评由省档案局委托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

县(市、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乡镇、街道和社会基层组织的考评,申请一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申请二级、三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县(市、区)档案局负责组织

第九条 省属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考评,由省档案局会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市(州)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考评,由省档案局委托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

县(市、区)科技事业单位的考评,申请一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申请二级、三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县(市、区)档案局负责组织

非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考评,由省档案局委托其所在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其中跨地区的大型企业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

第十条 市(州)国家综合档案馆的考评,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

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的考评,申请一级的,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申请二级、三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

其他档案馆的考评,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考评应全面检查申请单位档案工作情况并重点考核、评审其近3年(含当年)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情况。

申请单位近3年内发生档案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失泄密和档案遭受火灾、失窃、水毁、严重虫霉的,取消考评资格。

第十二条 通过考评的单位,由负责组织考评的档案局颁发《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证书》。个别成绩突出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负责组织考评的档案局对获证单位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降低直至取消等级证书。

对获证单位和复查合格单位,由省档案局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考评形成的材料(含申请单位的申报表、申请报告、自查报告、自查评分表和考评组的考核评分表、考评结论、考评组成员签字名单等)由组织考评的档案局负责整理归档。

省和市(州)档案局对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考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 各市(州)档案局每年度对当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进行总结并报省档案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